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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树林与郑舜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林,郑舜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385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林,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舜炎,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树林与被执行人郑舜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舜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货款22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兑现939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郑舜炎在银行、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福安市车辆管理所无可处理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