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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422民初218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金某某,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6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金某某同意于2017年1月16日(农历2016年腊月十九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工资6600元;二、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摁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梨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