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15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方辉与瞿星、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辉,瞿星,王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5438号原告方辉,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王晟,上海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星,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吴豪,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国,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辉与被告瞿星、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2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620元,由原告方辉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伦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