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6执535号

李海燕与杨思强、杨占军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燕,杨思强,杨占军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535号申请人李海燕,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被执行人杨思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杨占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李海燕申请执行杨思强、杨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02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66399元、利息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53元,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028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