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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5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王某、樊某某、樊某某、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王某,樊某某,葛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6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被告王某被告樊某某被告樊某某被告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王某、樊某某、樊某某、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