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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晓红与被执行人曹建刚健康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红,曹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赵晓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曹建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晓红与被执行人曹建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朱红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泾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张斌孝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