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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楼小香与陈迪雄、俞满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迪雄,俞满霞,楼小香,赵亦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迪雄,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满霞,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小香,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第三人:赵亦农,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陈迪雄、俞满霞因与被上诉人楼小香、第三人赵亦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2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迪雄、俞满霞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上诉人、第三人的住所地都在诸暨市,应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楼小香起诉要求上诉人陈迪雄、俞满霞归还欠款,争议标的则为上诉人负有的归还欠款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楼小香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楼小香的住所地位于义乌市,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传档审 判 员 丁 胜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