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吉瑞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顺庆区吉瑞建筑材料租赁站,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吉瑞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郑亚琼,女,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67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南充市顺庆区吉瑞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吉瑞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川1302执7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执行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债务总额为35万元,尚未执行的债务总额为35万元,待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时履行债务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陈 鲲审判员 : 何 燃审判员 :桂芳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