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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琼与黄益强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琼,黄益强,蔡起密,缪存浦,缪孝德,林冬霞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5258号原告:陈琼,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益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益强,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第三人:蔡起密,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第三人:缪存浦,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第三人:缪孝德,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第三人:林冬霞,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琼与被告黄益强、第三人蔡起密、缪存浦、缪孝德、林冬霞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琼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琼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陈琼负担。审 判 长  潘直沈人民陪审员  苏苗盘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 晨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