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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某、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财保69号申请人陈某,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人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法定代表人:胡良付,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鄂A×××××予以扣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1090600190028126197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一台,车牌号:鄂A×××××。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陈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 建审判员 余春明审判员 骆荣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