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俞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644号原告:俞某,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蔡某,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