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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俞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644号原告:俞某,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蔡某,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