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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俊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俊猛,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俊猛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俊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陆俊猛,伙同同案人雷某彬(在逃)、“小东”(身份不明,在逃),于2016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携带液压钳及“T”字型铁撬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湘桥区南春路南阳园小区大门内侧,通过撬锁的方式将失主陆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新宝牌男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595.48元。作案后,被告人一伙将赃车销赃并花光所得赃款。归案后,赃车被追回发还失主。2、被告人陆俊猛,伙同同案人林某海(在逃)、雷某彬、“小东”,于2016年4月22日凌晨,携带液压钳及“T”字型铁撬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厦寺二村杨厝巷巷口,采用撬锁的手段将失主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UJ39**的大龙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692.6元。作案后,被告人一伙将赃车销赃并花光所得赃款。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3、被告人陆俊猛,伙同同案人何军(另案处理)、邓某双(作案未满十六周岁)、林某海、雷某彬、“小东”,于2016年5月10日凌晨,携带液压钳及“T”字型铁撬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新安大道旁文里十栋彩虹公寓一楼停车场,采用撬锁的手段将失主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广雅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3332元。作案后,被告人��伙将赃车销赃并花光所得赃款。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4、被告人陆俊猛,伙同同案人何军、邓某双、林某海、雷某彬、“小东”,于2016年5月10日凌晨,携带液压钳及“T”字型铁撬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新安大道旁文里十栋彩虹公寓一楼停车场,采用撬锁的手段将失主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立新牌男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3240元。作案后,被告人一伙将赃车销赃并花光所得赃款。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5、被告人陆俊猛,伙同同案人何军、邓某双、林某海、雷某彬、“小东”,于2016年5月11日凌晨,携带液压钳及“T”字型铁撬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厦寺二村春盛巷六横2号门口,采用撬锁的手段将失主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豪达牌黑色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441.7��。作案后,被告人一伙将赃车销赃并花光所得赃款。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6、被告人陆俊猛,伙同同案人何军、邓某双、林某海、雷某彬、“小东”,于2016年5月13日凌晨,携带液压钳及“T”字型铁撬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厦寺二村春盛巷七横1号门口,采用撬锁的手段将失主吴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五羊本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7616.62元。作案后,被告人一伙将赃车销赃并花光所得赃款。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7、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陆俊猛,又伙同同案人何军、邓某双、林某海、雷某彬、“小东”,窜至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厦寺一村天后宫七横3号门口,采用撬锁的手段将失主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鸿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573.8元。作案后,被���人一伙将赃车销赃并花光所得赃款。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8、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陆俊猛,又伙同同案人何军、邓某双、林某海、雷某彬、“小东”,窜至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厦寺三村村委会路口铖熙茶庄门口,采用撬锁的手段将失主郑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兴邦牌男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7207.2元。作案后,被告人一伙将赃车销赃并花光所得赃款。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9、被告人陆俊猛,伙同同案人何军、邓某双,于2016年5月20日凌晨,携带液压钳及“T”字型铁撬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陈桥新埔村新东园北路11号楼下,采用撬锁的手段将失主卢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天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295.4元。作案后,被告人一伙将赃车藏匿于枫溪区前进村沙坝��十一横巷内,准备继续盗窃时被抓获。归案后,赃车被追回发还失主。综上,被告人陆俊猛共实施盗窃作案9宗,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4699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俊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何军、邓某双的供述、有被害人林某、杨某、陈某、吴某3、张某、郑某、卢某、李某、陆某的陈述、证人吴某1、吴某2、邓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犯罪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说明、说明材料、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证明、潮州市湘桥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潮湘价认(2016)182号、093、094号、102号、103号、118号、17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潮州市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2016)4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俊猛以��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俊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俊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伸缩棍1根、板手2把、撬头6个、液压钳1把、螺丝刀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晓丹第1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