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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小龙与吴海瑞、张丽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吴海瑞,张丽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929号原告:王小龙,男,45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吴海瑞,男,34岁,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张丽丽,女,34岁,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龙诉被告吴海瑞、张丽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小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