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小龙与吴海瑞、张丽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吴海瑞,张丽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929号原告:王小龙,男,45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吴海瑞,男,34岁,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张丽丽,女,34岁,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龙诉被告吴海瑞、张丽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小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