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海国与王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国,王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885号原告王海国,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王义光,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国诉被告王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