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海国与王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国,王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885号原告王海国,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王义光,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国诉被告王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