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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通明与林新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通明,林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张通明。被执行人林新红。申请执行人张通明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2民初字4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25元及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22民初字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庭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伯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