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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仲义元与邓富章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义元,邓富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421号申请人仲义元,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地址: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邓富章,男,1977年5月4日出生。地址: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仲义元与被执行人邓富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仲义元于2016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邓富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仲义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