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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正林与宣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正林,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江正林,女,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宣兵,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52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宣兵所有的(共存人李璋菊)位于城关镇春秋北路远大港汇广场北区2-301室房产一套。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