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正林与宣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正林,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江正林,女,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宣兵,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52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宣兵所有的(共存人李璋菊)位于城关镇春秋北路远大港汇广场北区2-301室房产一套。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