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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祥联与陈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联,陈长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670号原告:陈祥联,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长恒,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陈祥联与被告陈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祥联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祥联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祥联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陈祥联负担。审判员  张佛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智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