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祥联与陈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联,陈长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670号原告:陈祥联,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长恒,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陈祥联与被告陈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祥联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祥联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祥联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陈祥联负担。审判员 张佛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智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