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小军申请执行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军,于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军,男。被执行人于永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与被执行人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8日我院以(2016)陕042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案件标的物滨港公司院内两套房产的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