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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涛、袁超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涛,袁超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3民初1259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和平,该单位职工。被告胡涛。被告袁超琼。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涛、袁超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的委托代理人袁和平、被告胡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超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2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抵押贷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5年,月利率11.0834‰,并自愿用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北街春光苑1单元10层房产110.13平方米提供抵押,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原告在取得抵押物他项权证后交付了贷款200000元,被告自借款后仅结付了利息61311.80元,由于被告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无果,根据合同约定由于被告违约,恳请人民法院由于被告违约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所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利息上浮30%,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被告胡涛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愿在刑满后偿还,但请求原告不收罚息。被告袁超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购房,借款额度200000元,借款期限2012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月利率11.0834‰,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如果被告连续六个月不按约定结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依法收回贷款本息。同时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以其所有座落于江口镇新北街春光苑c1幢1单元10层房屋(面积110.1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00502)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如果被告连续六个月不按约定结付利息,被告同意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依法收回贷款本息,被告仍为借款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号)。同月27日原告支付被告200000元,同时被告给原告书立了借款借据。截止2015年4月26日被告仅支付原告利息61311.80元,此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收无果,于2016年6月诉讼来院。上述事实,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有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被告书立的借款借据证实,其债权债务关系和抵押担保成立,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属违约行为,现应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立即履行偿还原告借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逾期以其抵押担保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偿还原告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囯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囯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胡涛、袁超琼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清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利随本清(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逾期未偿还,以被告胡涛、袁超琼所有座落于江口镇新北街春光苑c1幢1单元10层房屋(面积110.1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00502)抵押担保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及利息。如果当亊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300元,由被告胡涛、袁超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4300元,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大凯审判员  苟中亚审判员  张国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