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2016)陕0112刑初614号被告人何亚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刑初61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亚龙,男,1995年8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旬邑县湫坡头镇北崖头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291995********。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军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6]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亚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亚龙及其辩护人王军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何亚龙约网友李某(女,1999年生)见面,其间何亚龙见李某所用手机为苹果6plus,便心生恶念,预谋盗窃该手机。同年12月22日,何亚龙再次约李某去酒吧玩,当日21时50分许,二人在本市地铁2号线行政中心B3出口见面后,何亚龙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骗取李某手机,并在打电话过程中趁机逃离现场,后将手机交给朋友何明旺帮忙销赃,得赃款2000余元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00元。2016年3月21日,何亚龙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何亚龙的家属已代为将对被害人的赔偿款3400元交至法院。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亚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方位示意图、被告人何亚龙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佯称借用手机后将网友手机盗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亚龙的行为系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何亚龙以“借用”的名义使用被害人手机,被害人并未自愿放弃对该手机的财产权,后何亚龙在打电话的过程中趁被害人不备拿着手机逃离现场,该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亚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人民陪审员 郭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