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尹彦梅、刘明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彦梅,刘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尹彦梅,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刘明才,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明才银行存款7900.83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