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民初694号原告卢某,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2927。被告梁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3230。原告卢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冼毅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甜蜜,相敬如宾,分别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梁某丙,于××××年××月××日生育了小儿子梁某丁。2007年2月开始,被告父亲不顾常伦多次欲奸淫我,但均被我逃脱了。被告父亲奸淫不得遂迁怒我,向被告捏造我和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还说小儿子梁某丁是杂种。而被告不听我的解释,对其父的说法深信不疑,自此开始用粗言秽语伤害我,被告多次向我提出离婚。由于被告两父子的辱骂行为,流言四起满城风雨,致使我深受伤害,我为此多次寻死不得。后来我为了子女坚忍下来,并希望被告能看清楚事实真相,对我回心转意。但多年来被告仍是不相信我,夫妻之间已没有了信任。我和被告之间分居九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我和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子女成年;3、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同意子女由我抚养,但是原告须每月至少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称我和我父亲辱骂原告,这件事以前有过,但是也是因为原告自己与其他男人行为亲密引起,且此事我也认识到错误,原告还是不肯原谅我。原告外出打工多年,我一直有打电话给原告,但是原告对我置之不理。原告称我说小儿子梁某丁是杂种,这个不是事实。另外原告外出打工多年,甚少支付三个子女的抚养费,没有承担作为母亲的责任。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原告赔偿我九年来的精神损失费和三个子女伙食费兼学费共80000元。最后我认为原告提出离婚可能是受人蛊惑,迷失理智,我不同意离婚,三个子女正在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的关怀,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梁某甲于1995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封××长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丁。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双方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梁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双方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及三个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做到互相信任、互谅互让,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卢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