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3253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梅虹,信阳市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被告高某已作出书面保证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程 艳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