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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3253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梅虹,信阳市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被告高某已作出书面保证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程 艳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