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133号原告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1幢1单元10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92210756L。法定代表人严西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玲,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经七路南段交大开元数码家园A幢2101号。注册号610100200035622。法定代表人龚长华。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800370。法定代表人张义颜。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3597元,剩余3596元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