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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光辉与王燕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辉,王燕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1民初209号原告:曹光辉,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住疏勒县草湖镇四十一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大来,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燕,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疏勒县家乐福超市职工,住疏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霄,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光辉与被告王燕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曹光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光辉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光辉负担。审判员 陈   录   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古丽米热·艾尼瓦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