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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许先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许先平,严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同安路。被执行人:许先平,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严梅秀,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先平、严梅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