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牛某,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9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牛某彩礼款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