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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牛某,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9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牛某彩礼款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