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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庞举与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尹儿侵权责任纠纷2016民终1351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举,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尹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举,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司倩超,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7号荟文四街18号。负责人:周忠贞,任职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林绚瑜,任职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尹儿,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刘应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庞举、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湾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尹儿因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谢尹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尹儿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上诉人谢尹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李 婷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翠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