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庞举与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尹儿侵权责任纠纷2016民终1351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举,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尹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举,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司倩超,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7号荟文四街18号。负责人:周忠贞,任职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林绚瑜,任职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尹儿,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刘应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庞举、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湾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尹儿因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谢尹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尹儿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上诉人谢尹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李 婷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翠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