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1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金娥、郑新权与顾艳华、徐富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娥,郑新权,顾艳华,徐富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755号之一申请人:李金娥,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郭布勒街工行了2号。委托代理人刘力,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郑新权,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讷莫尔路0号。委托代理人刘力,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艳华,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被申请人:徐富阳,男,199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圣源湖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青云轩住宅楼一号楼二单元十一楼东侧。原告李金娥、郑新权诉被告顾艳华、徐富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金娥、郑新权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富阳位于尼尔基镇组织部纪检委集资楼西侧相连车库三间(蒙房权证XX号)的户籍予以冻结,担保人郑新奇以其名下位于莫旗尼尔基镇郑新龙综合楼2单元201号(蒙房权证X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金娥、郑新权提出保全申请,郑新奇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应冻结其房屋户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郑新奇名下位于莫旗尼尔基镇郑新龙综合楼2单元201号(蒙房权证XX号)房屋的户籍,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2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艳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