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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卢兵、王松、严海罚金、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兵,王松,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122号被执行人卢兵,男,1987年0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松,男,1987年0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严海,男,1990年0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案由:罚金、没收财产被执行人卢兵、王松抢劫罪、强奸罪,严海犯抢劫罪一案,四川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卢兵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执行人王松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执行人严海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6年09月29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卢兵、王松、严海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税长富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