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7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陶木青与姚坚、曾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木青,姚坚,曾永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2401号原告陶木青,男,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张杉、周大鹏,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坚,男,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被告曾永红,男,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湖办三台河村三组东门路168号。负责人罗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龙,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木青与被告姚坚、被告曾永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木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1781元,由原告陶木青负担。审判员  李维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磊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