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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马亚、刘雪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马亚,刘雪华,吴国新,戴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7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29号。负责人:吴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进,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亚。被告:刘雪华。被告:吴国新。被告:戴黎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被告马亚、刘雪华、吴国新、戴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娉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