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友刚,李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梁友刚。被执行人李志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国土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现申请执行人梁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苏H×××××大众朗逸牌轿车一辆已被锁定、查封,其它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 代 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单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家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