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5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双平与贵州省黔货出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567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贵州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5678号原告:胡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贵州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孔某。原告胡某与被告贵州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主张已与被告贵州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意见并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