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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姜雪诉刘文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刘文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258号原告姜雪,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刘文煊,男,1998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艳,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郑晓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淼,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雪诉被告刘文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姜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振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