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6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王建平、李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红,王建平,李为华,黄美云,翟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531号原告:李志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海,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靓,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建平。被告:李为华。被告:黄美云。被告:翟维军。原告李志红与被告王建平、李为华、黄美云、翟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史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