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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沅江市胜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三湘粮油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江市胜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湖南省三湘粮油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356-2号原告沅江市胜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草尾镇胜天村。诉讼代表人沅江中天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系沅江市胜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陈跃先,沅江中天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南省三湘粮油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2号华悦大酒店4-6楼。法定代表人何腾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正平,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委托代理人肖坤明,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沅江市胜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三湘粮油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沅江市胜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诉讼费7351元,原告未按期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泽华审 判 员  李建龙人民陪审员  李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