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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霞诉被告雷鸣2690号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霞,雷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民初2690号原告:胡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鸣。原告胡霞诉被告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和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日止,至起诉日利息为6.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借款15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了利息按月息3%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但被告仅在支付一个季度利息后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被告雷鸣未到庭,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3%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胡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50000元雷鸣2014.6.2日按月息3%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已付6月2日—9月1日利13500元)农行卡。。。。”同日,原告通过自家开设的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古余建材经营部对公账户向被告转款交付136500元。至今被告再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原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分户账银行转款凭证、被告口卡信息、陈古余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分户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陈古余情况说明各一份,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雷鸣向原告胡霞借款136500元事实,原告以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65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胡霞借款本金1365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900元由被告雷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东升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