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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恢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纯云与王志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310号刘纯云、王志平:申请执行人刘纯云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志平健康权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平立即给付欠款7784.69。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平将欠款7784.69元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刘纯云将款取走。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纯云与被执行人王志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