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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6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王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王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1民初6188号原告:王亚军,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石峰,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广陵路**号*号楼附*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79********。原告王亚军与被告王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叶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石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8日被告王石峰向原告王亚军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期限两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未还款,引起诉讼。被告王石峰缺席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王石峰向原告王亚军借款100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亚军一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石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