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约麦尔·艾迪力海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约麦尔·艾迪力海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刑初6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约麦尔·艾迪力海木,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辩护人杨伟民,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6〕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约麦尔·艾迪力海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约麦尔·艾迪力海木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杨伟民、翻译人员阿莉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约麦尔·艾迪力海木于2016年4月26日21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广泉路、交通路路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6小包白色粉末贩卖给林甲,双方成交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约麦尔·艾迪力海木驾驶的助动车把手内还查获55小包白色粉末。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林甲的0.97克白色粉末、送检约麦尔·艾迪力海木的9.51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约麦尔·艾迪力海木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甲、林某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工作情况》、拍摄的赃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本院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约麦尔·艾迪力海木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约麦尔·艾迪力海木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约麦尔·艾迪力海木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约麦尔·艾迪力海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约麦尔·艾迪力海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卞 飙审 判 员 马翠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