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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庆利,姜传玉,孙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庆利,1964年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姜传玉,1964年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永文,1966年年9月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庆利、姜传玉、孙永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86民初14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永文的银行存款,因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永文在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秀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