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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资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水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1663号原告: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北坛社区养护小区A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673630015R。法定代表人:习蒲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权,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科品,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资水英,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原住广南县,现住广南县���原告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资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贤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贤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