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健康与赵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253号原告王××,居民。委托代理人赵铁桥、杨晓明,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静,居民。原告王健康诉被告赵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健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14元,依法减半收取4857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8627元,由原告王健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