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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健康与赵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253号原告王××,居民。委托代理人赵铁桥、杨晓明,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静,居民。原告王健康诉被告赵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健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14元,依法减半收取4857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8627元,由原告王健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