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恢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白成业与李玉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成业,李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490号申请执行人白成业,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下朱潘村***号。被执行人李玉英,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大辛店镇大夺沟村。申请执行人白成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白成业与被执行人李玉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英于2016年9月19日偿还欠款4000元交给白成业,执行费50元交至蓬莱市人民法院,现该案已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鲁0684执恢490号白成业与被执行人李玉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