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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玲与陶红、奚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陶红,奚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435号原告:陈玲。被告:陶红。被告:奚金凤。原告陈玲与被告陶红、奚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元,由原告陈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