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玲与陶红、奚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陶红,奚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435号原告:陈玲。被告:陶红。被告:奚金凤。原告陈玲与被告陶红、奚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元,由原告陈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