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东生刚等与李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生刚,丁秀梅,李伟,李绪昌,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东生刚,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丁秀梅,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伟,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绪昌,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东生刚等与李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12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20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国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