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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东生刚等与李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生刚,丁秀梅,李伟,李绪昌,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东生刚,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丁秀梅,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伟,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绪昌,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东生刚等与李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12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20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国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