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与代玉传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代玉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25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云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局××股股长。委托代理人董恩伟,该局××大队队长。被执行人代玉传。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国土资(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南国土资(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8月,代玉传未经批准,擅自在阜南县王化镇大湖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现二层已封顶,占地面积75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对照阜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I50G083026)和王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占用建设用地367平方米,建筑面积734平方米,符合王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383平方米,建筑面积766平方米,不符合王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属非地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75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王化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限你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层楼房766平方米);对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83平方米的行为,处以一次性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款9575元;占用建设用地367平方米,处以一次性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款1835元,共计款11410元。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立案呈批表;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地类认定和规划证明;4、调查材料;5、违法案件调查报告;6、违法案件会审记录;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1、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委托材料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该案后,经调查、会审、告知及审批等法定程序,于同年5月31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6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的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代玉传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违法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及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第2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高法(2014)318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应确定由阜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5月31日作出南国土资(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二、上述强制执行由阜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前程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