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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茅忠明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茅忠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终241号原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茅忠明。曾因犯诈骗罪,于198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2月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茅忠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苏06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茅忠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茅忠明与被害���王某乙同在本市某浴室打工。2015年8月份,被告人茅忠明谎称其能从本市房管局内部找关系购买廉价房屋,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茅忠明以买房需花钱找关系为由骗得王某乙人民币4400元。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茅忠明又以缴纳购房款为由骗取王某乙钱财,王某乙分三次通过农业银行向被告人茅忠明的银行账户内转账人民币共计226520元,钱款到账后即被被告人茅忠明支取占用,期间被告人茅忠明承租了本市××区×××巷附××幢某室,对王某乙谎称该房屋即是帮王某乙购得的廉价商品房,并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王某乙。2015年11月15日王某乙因被骗继续向其家属借款时被家属发觉后报警而案发,被告人茅忠明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判决认为,被告人茅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茅忠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茅忠明挥霍诈骗所得,致诈骗所得未能返还,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茅忠明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茅忠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茅忠明犯罪所得人民币230920元,发还被害人。上诉人茅忠明上诉称:其向王某乙借款买房,不是诈骗。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吴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银行转账回单、银行账户明细、收条、收据、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上诉人茅忠明的户籍证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侦查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茅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茅忠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茅忠明挥霍诈骗所得钱款,致使诈骗钱款无法返还,酌情从重处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茅忠明上诉称其向被害人借款、不是诈骗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茅忠明虚构事实,谎称自己能从房管局内部帮被害人购买到廉价商品房,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230920元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吴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银行转账回单、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其中证人王某甲、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陪同被害人看房时,上诉人茅忠明用自己租赁的本市××区×××巷附××幢某室房屋,当面谎称系帮被害人购得的廉价商品房;在卷的书证收条、收据证明:上诉人茅忠明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给被害人的收条明确载明“今收到王某乙购买经济房费用”,收据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房改办”印章,证明上诉人茅忠明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购房款,而非向被害人借款。故上诉人茅忠明上诉称其向被害人借款、不是诈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广宇审判员  何忠林审判员  顾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哲 微信公众号“”